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

津建筑函[2016]72号


滨海新区建交局,各区县建委,各有关局、集团(总)公司,各有关单位:
    2016年3月24日,国家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印发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,从2016年5月1日起,将建筑业纳入营改增体系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工作,满足建设工程计价需要,按照住建部办公厅《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》(建办标[2016]4号)要求,结合本市实际情况,我委制订了《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    一、高度重视建筑业“营改增”工作。“营改增”是国家重大的税制改革,将有效解决重复征税问题,减少企业税负,提高企业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能力,提升建筑业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。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,加强组织领导,提早谋划,早做安排,确保建筑业“营改增”工作平稳、有序进行。
    二、各施工企业要积极做好“营改增”各项准备工作,确保经营活动不受影响;加强分包管理和主要建材采购管理,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、分包商应承担的税负,调整经营管理思路,注重优化经营管理模式,实行主辅分离和专业化分工协作,充分享受税制改革红利。在津提供建筑服务的外地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款,按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<纳税人跨县(市、区)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)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    三、市造价管理机构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政策,深入了解市场实际,及时出台“营改增”的相关计价办法,不断完善计价依据调整、价格信息发布,确保建筑业营改增工作平稳、有序、顺利实施。
    四、市、区(县)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开展调研,改进服务方式,密切关注“营改增”对建筑业税负变化和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,及时发现问题,及时与财税部门沟通协调,切实做好建筑业“营改增”的各项相关工作。


附件: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.rar



2016年4月25日